两起“运动事故”判决结果不同,打野球和正规比赛受伤待遇区别大

只说真话,无论对错,欢迎 抓住话语的原因 我是老昆。 同样是篮球比赛,同样是伤病。一个人得到补偿,另一个人没有。是什么造成了这个结果,值得大家学习。 近日,在一起学生在校际篮球比赛中受伤的案件中,通州法院判决学校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受伤学生7万余元。

受伤的15岁学生王是被告A中学篮球队队员。在最近的一场比赛中,他代表A中学与B中学进行了一场篮球比赛。 比赛中,王右肩与二中队员头部相撞,被诊断为右锁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他住院5天。 值得注意的是,王受伤后并没有被学校直接送往医院,而是被安排回到学校场边,直到比赛结束,而且是王自己联系父母的医院。故王父母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14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代表学校参加校外体育竞赛,在竞赛过程中受伤,学校作为竞赛的受益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在后续过程中,学校存在救助不及时、明显疏忽的问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王已经15岁了,应该对篮球运动的风险有一定的认识。既然他选择参与,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所以剩下的20%的责任应该由他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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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个案例中,顾在一场篮球比赛中被王刺伤了眼睛。王某某被顾某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某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2万余元。法院驳回了顾某某的诉讼请求。 同样是体育事故,判决结果不同,主要是王代表学校,学校是受益人。顾某参加比赛是王某某和顾某某临时组织的,完全是自发的,没有组织者。比赛的目的纯粹是个人娱乐,大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全责,不能故意伤害。

因此,法院最终认为,顾某某、王某某自愿参加临时组织的篮球比赛。作为成年人,他们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对篮球比赛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已经有所预见。且王先生无主观故意,也无重大过失,故王先生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谷的上诉被驳回。 通过两个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篮球作为一项典型的对抗性运动,具有一定的人身风险,我们每个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属于《民法典》”“自担风险”的情况。 ”“风险自担”的原则保护体育运动中的共同参与者。参与者在无意或重大过失的状态下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仍要遵守运动规则,尊重对手,绝不故意伤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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