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局联办省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公益活动介绍
- 2025-10-01 18:53:56
- 8355
各市体育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体育局联办省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体育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体育局
2022年7月4日
浙江省体育局联办省运动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高水平建设现代化体育强省实施意见》《浙江省体育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推动体育事业发展融入各级人民政府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开放办体育,坚持举国体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争先争光、补齐短板,构建竞技体育发展新模式,打造更多在国际国内赛场上摘金夺银的浙江“梦之队”金名片,实现我省竞技体育突破性发展,奋力打造共同富裕的体育示范,根据“四个体系”建设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联办范围
第二条 浙江省体育局(含省体育局直属省级训练单位、经省体育局授权的省级单项协会等)与联办方单位(主要包括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属体育部门以及国内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中的一方或多方参与,以协议形式明确各方责权利,联办共建奥运会、全运会项目省运动队以及我省优势项目、基础大项省优秀运动队青年组。
第三章 联办条件
第三条 申请联办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联办省运动队、省优秀运动队青年组(以下统称省运动队)的单位原则上需获得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及体育部门认可,并给予积极支持。编制发展规划,设定发展目标,制定发展措施和保障计划,具备办队的基本条件,配置专属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具备或能够解决训练所需的场地设施及生活、医疗、科研等软硬件条件,有稳定的经费投入,能够支持运动队训练、管理、参赛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2、联办单位应招收具备较高竞技水平的运动员、具有发展潜力的体育后备人才,组建一线运动队并做好梯队建设。根据运动项目竞赛规程、参赛要求以及后备人才培养等规定要求,集体项目一线运动队人数不少于参赛人数的1.5倍,个人(团体)项目一线运动队人数不少于10人;集体项目运动队梯队人数不少于参赛人数的2倍,个人(团体)项目运动队梯队人数不少于10人,我省优势项目、基础大项省优秀运动队青年组人数不少于15人;所有运动员均须代表浙江进行全国注册;运动队须配备相应资质的国内外高水平教练员(至少有1名教练员具备高级及以上教练员职称或者个人曾获得全国一类以上比赛的冠军);一线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人数比不低于1∶8,运动队梯队、省优秀运动队青年组教练员、运动员人数比不低于1∶10。
3、具备联办省运动队管理、训练和服务保障水平。能够强化运动队思想作风建设,让运动员牢固树立拿道德金牌、风格金牌和干净金牌的意识,积极打造作风优良、形象良好的联办省运动队;能够按照省优秀运动队的标准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坚决推进反兴奋剂斗争,强化赛风赛纪、反兴奋剂等工作,确保运动队干干净净参赛;具备开展科学训练,并提供良好科医后勤保障的能力和条件;能够因地制宜地制定激励政策,建立保障机制,为运动队良性运转提供制度保障。
4、重视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与所在地高校、中小学建立起联办关系,能够较好地解决运动员就学和文化学习等教育问题。
5、参与联办省运动队的国内高等院校要符合教育部门对于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高校规定的基本条件;参与联办省运动队的企业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稳定的经营收益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及社会声誉。
第四章 联办程序
第四条 发布清单
省体育局建立联办省运动队项目清单年度发布制度,于每年1月份发布项目清单,设区市体育部门、国内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可对在清单范围内的项目,提出联办省运动队的申请。
第五条 开展申报
设区市体育部门联办省运动队,直接向属地人民政府申报,经审核批准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体育局提出书面联办申请;企业等参与联办省运动队的单位应向属地体育部门申报,并报属地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核批准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体育局提出书面联办申请;国内高等院校参与联办省运动队,可以直接向省体育局提出书面联办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联办的项目、目标任务、训练场馆设施条件、组织管理人员、教练员、运动员、后备人才梯队情况、服务保障(包括后勤、科研、医疗等)、经费保障、运动员文化教育方案及其他相关条件。联办方须在联办省运动队项目清单发布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含)内,向省体育局提出联办省运动队的申请。
第六条 审核评估
省体育局受理联办方书面申请后,会同省体育局直属省级训练单位或经省体育局授权的省级单项协会等对申请联办项目进行审核、组织实地考察评估、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联办省运动队可行性,根据“公平竞争、综合评估、择优入选”的原则确定联办单位及项目,并明确合作事宜。
第七条 签订协议
联办方获得批准联办省运动队后,省体育局先与联办方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联办框架协议。负责项目管理的省体育局直属省级训练单位或经省体育局授权的省级单项协会等再根据上述联办框架协议,与参与联办的设区市体育部门、企业等单位共同签订联办合作协议;国内高等院校获得批准联办省优秀运动队后,省体育局、负责项目管理的省体育局直属省级训练单位或经省体育局授权的省级单项协会直接与国内高等院校共同签订联办合作协议。
联办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联办方式、目标任务、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其他约定事项;联办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联办方式、目标任务、机构设置、人员安排管理、经费来源及管理使用、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 办理手续
获得批准联办省运动队的具体承办单位法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在业务范围内开展与项目有关的活动。
第五章 职责权利
第九条 省体育局(含省体育局直属省级训练单位、经省体育局授权的省级单项协会等)的职责权利:
(一)省体育局
1、省体育局负责联办省运动队的统筹规划、审核设立、考核监管等工作。
2、省体育局根据运动项目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联办省运动队一定的补助经费。补助经费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基本经费,根据运动队人数和训练支出标准核定。主要用于训练、参赛、教育、器材、科医、后勤保障以及年度全国比赛成绩奖励补助等方面的支出;二是奖励经费,根据运动队完成目标、绩效核定。省体育局对承担全国运动会(全国冬运会)夺金任务的联办队伍,在经费和保障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3、省体育局对联办省运动队参加全运会(全国冬运会)及以上综合性运动会比赛成绩,按省优秀运动队奖励办法实施。
4、省体育局在提升联办队伍训练条件、引进高级人才等促进项目发展的工作上给予联办方支持;同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联办方享受动态编制、单独招聘、输送、省运会激励政策。
5、省体育局拥有联办队伍的名称权和按协议约定的相关权益,以及运动员和教练员的注册权和按协议约定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的所有权。
6、省体育局组建评估专家委员会,每年度和每四年一周期(全运会周期)对联办省运动队的训练管理、参赛成绩、梯队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考核。
(二)省体育局直属省级训练单位、经省体育局授权的省级单项协会等
1、负责联办省运动队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协助省体育局共同研究确定联办项目组队方案,制定下达联办队伍的目标任务;指导、参与选聘运动员、教练员、队伍管理人员等工作;指导、参与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全国注册、训练、参赛、教育、科医等工作。
2、协助省体育局对申请联办项目进行审核、参加实地考察评估和评审,对联办省运动队可行性及合作事宜提出意见建议。
3、协助省体育局参加对联办省运动队的年度及周期评估考核。
4、联办省运动队的运动员取得全国及以上比赛成绩计入负责运动项目管理的省级训练单位或经省体育局授权的省级单项协会等。
第十条 联办方的职责权利:
联办方主要包括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属体育部门以及国内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
1、联办方应加强党的领导,强化联办队伍党建工作,不断提升体育系统基层党组织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2、联办方和队伍须接受省体育局及省体育局直属省级训练单位、经省体育局授权的省级单项协会等单位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强化运动队管理,完善梯队建设,积极训练备战,按规定及时办理运动员、教练员注册和参赛组队报名等工作。代表国家和浙江省参加各项赛事,承担、完成重要比赛的指标任务。
3、联办方负责运动队组建所需的机构、人员、场地、设施、经费、教育、医疗、科研等条件的落实,确保训练、文化教育、生活正常开展,有条件的运动队鼓励到海外进行训练、比赛。负责和参与组建队伍,选拔聘任运动员、教练员和管理人员等,全面负责队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思想教育、训练备战、参加比赛、文化教育、科医后勤保障及相关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做好财务管理和接受审计监督。
4、联办方应建立复合型团队,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运动队刻苦训练、科学训练,为运动队体能训练、心理训练、康复训练等科学化训练提供良好保障。
5、联办方应落实《体育总局 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体发〔2020〕1号)和《浙江省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体训〔2021〕268号),确保运动员接受教育的权利,解决好运动员的入学、升学和文化学习等教育问题;根据属地、单位、企业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运动员和有关人员的社会保障措施,负责、参与运动员的退役安置或接受更高层级教育、留学交流等工作,为运动员创造良好的训练、学习条件和环境,促进运动员争取优异运动成绩。
6、联办方和联办队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和我省反兴奋剂工作及赛风赛纪各项规定,落实《中共浙江省体育局党组 中共浙江省纪委省监委驻省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关于在省级运动队建立反兴奋剂工作“两长制”的意见(试行)》(浙体党〔2021〕1号),实行兴奋剂问题“一票否决制”。
7、联办省运动队中入选国家队且符合单独招聘条件的运动员,其招聘退役管理参照《浙江省体育局关于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招聘退役实施细则(试行)》(浙体人〔2021〕363号)执行。
8、联办省运动队的运动员取得全国及以上比赛成绩计入归属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属体育部门。
联办方享受省体育局关于省队联办的相关政策,包括按照相关规定、联办协议享受一定经费补助和奖励;参加相关培训、学习、会议、活动等;可按协议约定开展相应宣传;可依法积极募集社会赞助,按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和使用;经省体育局同意,可冠名联办方参加有关比赛。
联办省运动队如出现赛风赛纪、兴奋剂、安全等问题,联办方将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目标任务与绩效考核,强化动态管理,促使联办省运动队健康可持续发展。
1、坚持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相结合。根据不同项目制定年度目标与四年一周期(全运会周期)目标,每年年底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调整下年度补助经费。合作周期结束后进行周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周期合作的重要依据。
2、年度考核内容包括管理保障、教学训练、赛风赛纪、反兴奋剂和安全等工作落实情况。年度考核突出办队效益、竞技水平。如出现兴奋剂问题,即终止协议,并给予联办方相应的处罚。
3、合作周期内联办队伍尚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省体育局将扣除一定的补助经费。同时,联办各方应及时会商研究,着力解决相关问题,并明确是否继续合作事宜;连续两个周期考核未达合格标准的,终止协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浙江省体育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浙江省优秀运动队联办管理办法(试行)》(浙体训竞〔2018〕56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2年7月4日印发